清关与关税
1.清关:是指货物进入或出口到另一国国境或关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有些客户会以为没有被通知缴税就是没有清关,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中德贸易来往越来越紧密,所有国外寄到中国的包裹都需要履行清关手续。
2.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3.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完税价格是海关总署通过调查,给同类产品取了一个合理的中间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
2016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新政策如下:
一、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二、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需提供如交易合同、装箱单、提货单、进出口执照等相关材料,普通个人是无法完成的。
【计税公式】
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因此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1、没有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公式
例如:商品单价为100元,消费税税率为0,运费为0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0
增值税=100*0.17=17
综合税=17*0.7=11.9
例如:商品单价为100元,消费税税率为0,运费为6元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0
增值税=(100+6)*0.17=18.02
综合税=18.02*0.7=12.61
2、消费税税率为30%的商品的计税公式
例如:消费税税率为30%的商品,单价为100元,运费为0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100/(1-0.3)*0.3=42.85
增值税=(100+42.85)*0.17=24.29
综合税=(42.85+24.29)*0.7=47
例如:消费税税率为30%的商品,单价为100元,运费为6元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100+6)/(1-0.3)*0.3=45.43
增值税=(100+6+45.43)*0.17=25.74
综合税=(45.43+25.74)*0.7=4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请参看《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93342.htm
点击此处可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点击此处可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点击此处可下载《2015年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三、行邮税由原先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PostElbe线】
1、取消50元的免征税起征点;原先的税率全部按最新的计税公式进行计算;
2、单次最高限额更改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更改为20000元;
3、奶粉重量不再限制5KG以内,但必须是自用范围内;
【PostNL线路、DHL线路】
1、仍实行海关抽检制,如需缴税,将根据物品的不同,按照最新行邮税税率,即15%、30%、60%三档税率计税
【关于完税价格】
如果购买的商品价格低于或者高于海关指定的完税价格,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包裹需要缴税时,海关会根据包裹中的账单或者是有价格的购物凭证进行定价。在缴税后,会出具正式发票作为证明。
【退运说明】
包裹内物品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将导致退运情况。根据客户反馈信息统计,酸奶,肉泥、肉类婴儿辅食在部分地区发生过不符合当地进入口检验检疫标准要求导致的退运、销毁、截留的情况(销毁、截留的包裹中的其他符合要求的物品可以取走)。当然,发生此类情况也会有当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正式证明。很少部分地区进出口检验检疫比较严格,大多数地区是相对宽松的。因为抽检,所以几率较小。
【国家对禁止进境物品和限制进境物品的规定】
禁止进境物品:(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400/info3170.htm)。限制进境物品:(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400/info3192.htm)
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客户询问该公告是否对自己运输包裹有影响。该规定于8月1日开始实行,8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4年第56号公告官方解读。依据公告和解读来看,我们广大客户的包裹基本属于自用范围,不属于公告调整的范围。但是在国家对出入进境物品监管和执行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希望大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发生包裹被退运的不良后果。
《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93343.htm
2014年第56号公告官方解读(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15329.htm)